- Dec 27 Thu 2018 15:34
三腳貓律師讓你進套房....
- Dec 27 Thu 2018 14:50
桃園一名40歲女子指控51歲的余姓男友9月帶她到賓館,用暴力手段一夜性侵她4次,遭余男以兩人兩情相悅否認。案情近日出現重大轉折,女子被桃園地檢署傳訊時,宣稱自己患有失憶症,當晚沒有吃藥,「不知自己為何到警局提告」,決定不告了。桃園地檢署審理後,認為女子說詞前後不一,決定予余男不起訴處分...
https://www.alicelaw.com.tw/news_content.html?n=267
控男友性侵 女稱「忘了吃藥」不告了(葉鞠萱律師評析)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472237&From=Search&Key=%E6%8E%A7%E7%94%B7%E5%8F%8B%E6%80%A7%E4%BE%B5%20%E5%A5%B3%E7%A8%B1%E3%80%8C%E5%BF%98%E4%BA%86%E5%90%83%E8%97%A5%E3%80%8D%E4%B8%8D%E5%91%8A%E4%BA%86
- Dec 20 Thu 2018 19:52
保護令也可以要律師費...小魚與相對人阿國已離婚多月,但阿仁發現小魚離婚後很快結交男友,心有不甘遂以電話及簡訊恐嚇小魚。甚至到小魚住處公司叫囂守候,小美終無法忍受,尋求律師協助......
https://www.alicelaw.com.tw/cases_content.html?n=113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;第14及第16條之規定:「本法所定家庭成員,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:二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…」、「…法院為保護被害人,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,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。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、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。…」、「法院於審理終結後,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:一、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。二、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。…四、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:被害人之住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。…六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、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;必要時,並得命交付子女。…十一、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….」
我國司法制度並無敗訴一方須負擔律師費之規定,唯一例外只有家庭暴力案件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11款有明文規定。因被害人往往只求加害人遠離,其實少有請求這部分,不過法律既然有規定,被害人還是可以善加利用,希望法院也能多准許這部分,並廣傳於社會,讓加害人下手前能多想想,保護令裁定不是只叫加害人滾遠一點而已。
- Dec 14 Fri 2018 09:52
聊聊通姦案
- Dec 14 Fri 2018 09:26
肥宅考上律師大翻身
昨天在法界朋友最熱的新聞就是這則通姦新聞----與丈夫談離婚 人妻竟與律師在辦公室嘿咻
- Dec 12 Wed 2018 10:22
我很喜歡妳,我會繼續保護妳XD
這兩天"小畢"的性侵疑雲,占滿版面....但這新聞類別是娛樂新聞?!不是社會新聞?!
身為執業律師,當然也是辦過一些性侵案件......
一般而言,身為辯護人當然辯護策略只有導向妳情我願,嫌疑人才可能全身而退
但能說出"我很喜歡妳,我會繼續保護妳"這種話,如果是律師教的,我也是服了唷!
性侵案件的雙方總是各說各話,毫無交集,到底誰說的是事實,只有天知道....(我問天我問天)
除非性愛過程有錄影,但性愛過程錄影又有妨礙秘密罪的罪責,不過比起性侵罪輕太多了.....
講的好像寧願犯妨礙秘密罪...其實是歹路不可行,都不可以啦!喂.........
老實說,被害者先天佔了優勢,偵審機關都怕觸動被害著的傷口,造成再度傷害....
可是老天鵝啊....仙人跳(據聞最新說法為"佛跳牆")都也不在少數....
實務上就有女性自己服下安眠藥誣告對方的例子.......千萬不要輕易相信楚楚可憐的被害人啊!
話說回來,導向妳情我願的辯護策略是常見的,因為檢察官法官的觀念還是容易接受男女朋友不會發生強迫情事
但鞠子律師也親眼見過別的律師拼命攻擊被害者淫蕩的....這實在有夠過火的.....這種律師真是火上加油.害死當事人
身為執業律師,當然也是辦過一些性侵案件......
一般而言,身為辯護人當然辯護策略只有導向妳情我願,嫌疑人才可能全身而退
但能說出"我很喜歡妳,我會繼續保護妳"這種話,如果是律師教的,我也是服了唷!
性侵案件的雙方總是各說各話,毫無交集,到底誰說的是事實,只有天知道....(我問天我問天)
除非性愛過程有錄影,但性愛過程錄影又有妨礙秘密罪的罪責,不過比起性侵罪輕太多了.....
講的好像寧願犯妨礙秘密罪...其實是歹路不可行,都不可以啦!喂.........
老實說,被害者先天佔了優勢,偵審機關都怕觸動被害著的傷口,造成再度傷害....
可是老天鵝啊....仙人跳(據聞最新說法為"佛跳牆")都也不在少數....
實務上就有女性自己服下安眠藥誣告對方的例子.......千萬不要輕易相信楚楚可憐的被害人啊!
話說回來,導向妳情我願的辯護策略是常見的,因為檢察官法官的觀念還是容易接受男女朋友不會發生強迫情事
但鞠子律師也親眼見過別的律師拼命攻擊被害者淫蕩的....這實在有夠過火的.....這種律師真是火上加油.害死當事人
- Dec 11 Tue 2018 17:53
家暴怎麼辦?離不了婚怎麼辦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