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經一名心急如焚的母親來本所諮詢

她先表示之前問一個免費的律師

該律師建議她聲請改定親權,但朋友介紹她來找我

想改定親權的原因是因為離婚時約定共同監護兒子,兒子是跟前夫一起住

但後來前夫跑到中國發展,前夫瞞著她想把兒子帶到中國就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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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alicelaw.com.tw/news_content.html?n=267

控男友性侵 女稱「忘了吃藥」不告了(葉鞠萱律師評析)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472237&From=Search&Key=%E6%8E%A7%E7%94%B7%E5%8F%8B%E6%80%A7%E4%BE%B5%20%E5%A5%B3%E7%A8%B1%E3%80%8C%E5%BF%98%E4%BA%86%E5%90%83%E8%97%A5%E3%80%8D%E4%B8%8D%E5%91%8A%E4%BA%86

控男友性侵 女稱「忘了吃藥」不告了

三立新聞網  2018年12月18日 下午  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案情大翻轉!桃園一名40歲女子指控51歲的余姓男友9月帶她到賓館,用暴力手段一夜性侵她4次,遭余男以兩人兩情相悅否認。案情近日出現重大轉折,女子被桃園地檢署傳訊時,宣稱自己患有失憶症,當晚沒有吃藥,「不知自己為何到警局提告」,決定不告了。桃園地檢署審理後,認為女子說詞前後不一,決定予余男不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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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;第14及第16條之規定:「本法所定家庭成員,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:二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…」、「…法院為保護被害人,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,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。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、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。…」、「法院於審理終結後,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:一、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。二、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。…四、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:被害人之住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。…六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、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;必要時,並得命交付子女。…十一、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….」

我國司法制度並無敗訴一方須負擔律師費之規定,唯一例外只有家庭暴力案件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11款有明文規定。因被害人往往只求加害人遠離,其實少有請求這部分,不過法律既然有規定,被害人還是可以善加利用,希望法院也能多准許這部分,並廣傳於社會,讓加害人下手前能多想想,保護令裁定不是只叫加害人滾遠一點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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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丈夫談離婚 人妻竟與律師在辦公室嘿咻

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81213/1483051/?fbclid=IwAR225TJkIgJL5gAK6Em-q0JgHJSKwtqusVhAAubskE0epJUTSmJ5BYX19vY 

現代社會人際網路複雜,外在誘惑也多,人性又偏向喜新厭舊

雖然法界一直都有討論通姦罪是否除罪,也有法官聲請釋憲

不過台灣社會一直就是假道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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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在法界朋友最熱的新聞就是這則通姦新聞----與丈夫談離婚 人妻竟與律師在辦公室嘿咻

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81213/1483051/?fbclid=IwAR225TJkIgJL5gAK6Em-q0JgHJSKwtqusVhAAubskE0epJUTSmJ5BYX19vY 

過往律師一向被列為三師,在鞠子律師年幼時,據說當時考上律師的男律師,無論是否肥宅...家中馬上有人來提親.....

也聽說男律師執業時真的會遇到很多誘惑.....

很多女當事人只要知道男律師單身,大膽者直接肉體誘惑,含蓄者言語挑逗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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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兩天"小畢"的性侵疑雲,占滿版面....但這新聞類別是娛樂新聞?!不是社會新聞?!
身為執業律師,當然也是辦過一些性侵案件......
一般而言,身為辯護人當然辯護策略只有導向妳情我願,嫌疑人才可能全身而退
但能說出"我很喜歡妳,我會繼續保護妳"這種話,如果是律師教的,我也是服了唷!
性侵案件的雙方總是各說各話,毫無交集,到底誰說的是事實,只有天知道....(我問天我問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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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alicelaw.com.tw/news_content.html?n=265

(一)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為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,常見的例如打罵、威脅、恐嚇、羞辱、竊聽、監視或性虐待等等。而且保護令的聲請對象也包含前配偶,也就是離婚後還是可以對前妻或前夫聲請保護令,事實上,往往就是前配偶不甘受暴者脫離,反而會在離婚後持續施暴,所以離婚後更有受保護的必要。
(二) 保護令的內容最常見的就是禁止不法侵害或騷擾,但事實上,專業的律師還會看個案的需要,聲請其他處分,例如讓家暴者受處遇計畫,由法院強制施暴者上親子教育課程或戒酒課程等等,來矯治施暴者的觀念,避免行為持續偏差,這可能是一般民眾比較不知道的聲請項目。
(三) 附帶一提,我國民法對裁判離婚是採有責主義,就是說對婚姻的破裂沒有責任或責任比較小的一方,才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,以報載案例來說,外遇和家暴的都是妻子,如果先生不想離婚、也沒有其他有責的情形,就算妻子百般不願,還是無法結束這段婚姻,而且妻子必須對於外遇和家暴付出法律上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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