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經一名心急如焚的母親來本所諮詢
她先表示之前問一個免費的律師
該律師建議她聲請改定親權,但朋友介紹她來找我
想改定親權的原因是因為離婚時約定共同監護兒子,兒子是跟前夫一起住
但後來前夫跑到中國發展,前夫瞞著她想把兒子帶到中國就學
曾經一名心急如焚的母親來本所諮詢
她先表示之前問一個免費的律師
該律師建議她聲請改定親權,但朋友介紹她來找我
想改定親權的原因是因為離婚時約定共同監護兒子,兒子是跟前夫一起住
但後來前夫跑到中國發展,前夫瞞著她想把兒子帶到中國就學
https://www.alicelaw.com.tw/news_content.html?n=267
三立新聞網 2018年12月18日 下午 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案情大翻轉!桃園一名40歲女子指控51歲的余姓男友9月帶她到賓館,用暴力手段一夜性侵她4次,遭余男以兩人兩情相悅否認。案情近日出現重大轉折,女子被桃園地檢署傳訊時,宣稱自己患有失憶症,當晚沒有吃藥,「不知自己為何到警局提告」,決定不告了。桃園地檢署審理後,認為女子說詞前後不一,決定予余男不起訴處分。
https://www.alicelaw.com.tw/cases_content.html?n=113
我國司法制度並無敗訴一方須負擔律師費之規定,唯一例外只有家庭暴力案件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一項第11款有明文規定。因被害人往往只求加害人遠離,其實少有請求這部分,不過法律既然有規定,被害人還是可以善加利用,希望法院也能多准許這部分,並廣傳於社會,讓加害人下手前能多想想,保護令裁定不是只叫加害人滾遠一點而已。
與丈夫談離婚 人妻竟與律師在辦公室嘿咻
現代社會人際網路複雜,外在誘惑也多,人性又偏向喜新厭舊
雖然法界一直都有討論通姦罪是否除罪,也有法官聲請釋憲
不過台灣社會一直就是假道學
昨天在法界朋友最熱的新聞就是這則通姦新聞----與丈夫談離婚 人妻竟與律師在辦公室嘿咻
過往律師一向被列為三師,在鞠子律師年幼時,據說當時考上律師的男律師,無論是否肥宅...家中馬上有人來提親.....
也聽說男律師執業時真的會遇到很多誘惑.....
很多女當事人只要知道男律師單身,大膽者直接肉體誘惑,含蓄者言語挑逗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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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為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,常見的例如打罵、威脅、恐嚇、羞辱、竊聽、監視或性虐待等等。而且保護令的聲請對象也包含前配偶,也就是離婚後還是可以對前妻或前夫聲請保護令,事實上,往往就是前配偶不甘受暴者脫離,反而會在離婚後持續施暴,所以離婚後更有受保護的必要。
(二) 保護令的內容最常見的就是禁止不法侵害或騷擾,但事實上,專業的律師還會看個案的需要,聲請其他處分,例如讓家暴者受處遇計畫,由法院強制施暴者上親子教育課程或戒酒課程等等,來矯治施暴者的觀念,避免行為持續偏差,這可能是一般民眾比較不知道的聲請項目。
(三) 附帶一提,我國民法對裁判離婚是採有責主義,就是說對婚姻的破裂沒有責任或責任比較小的一方,才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,以報載案例來說,外遇和家暴的都是妻子,如果先生不想離婚、也沒有其他有責的情形,就算妻子百般不願,還是無法結束這段婚姻,而且妻子必須對於外遇和家暴付出法律上責任。